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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申请填报指南

作者: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5-11-05 11:40:55点击: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下列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一、锂电池相关物项

(1)3A001 重量能量密度大于等于300 Wh/kg的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包含电芯和电池组)(参考税则号列:85076000)。

(2)3B901.a.用于制造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的设备

(3)3E901.a.用于生产3A001项所管制物项的技术

二、正极材料相关物项

(1)3C901.a.1.压实密度大于等于2.5 g/cm3且克容量大于等于156 mAh/g的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参考税则号列:28429040)

(2)3C901.a.2.三元正极材料的前驱体相关物项

(3)3C901.a.3.富锂锰基正极材料

(4)3B901.b.用于制造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的设备

三、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

(1)3C901.b.1.人造石墨负极材料

(2)3C902.b.2.人造石墨和天然石墨混合的负极材料

(3)3B901.c.1.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造粒工艺设备

(4)3B901.c.2.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石墨化设备

(5)3B901.c.3.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包覆改性设备

(6)3E901.b.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工艺及技术

具体要求请参考链接:https://www.mofcom.gov.cn/zfxxgk/gkml/art/2025/art_ea1c3c25d9094e40a70c9c2d887953f8.html

注:(1)若锂离子电池(包含电芯和电池组)重量能量密度未大于300 Wh/kg,只需要在报关时出示海关技术中心的检测报告即可。

(2)若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压实密度没有大于等于2.5 g/cm3且克容量没有大于等于156 mAh/g,只需要在报关时出示海关技术中心的检测报告即可。

(3)对于生产制造锂电池、正极材料和石墨负极材料的设备都需要申请出口许可。

许可证具体申请流程

1、 通过商务部网站在线申领:

网址链接:https://www.mofcom.gov.cn/zwdt/lywxhjsjcksp/index.html

001.jpg

2、 点击在线申报后,进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登录申请,并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法定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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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介质要求

数量要求

材料必要性

《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申请表》

系统填报打印

纸质

1

必要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自备

电子

1

必要

与两用物项出口有关的合同、协议的副本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

1

必要

*两用物项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

申请人自备

电子

1

必要

*两用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含中文译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

1

必要

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情况介绍(含中文译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

1

必要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

0

非必要

备注: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原件及《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申请表》报送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联系方式附后),其他申请材料不再报送纸质文件。          

* 两用物项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需要由海关技术中心出具

 

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申请常见问题解答

一、基本问题

1.如何申办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

答: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申办已实现全流程无纸化,相关经营者可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业务平台企业端进行网上申请(https://ecomp.mofcom.gov.cn),并按要求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纸质申请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符合基本要求的申请转报至商务部。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将审查结果反馈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凭电子批复单,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许可证系统领取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

2.如何办理电子钥匙?

答:通过CA电子认证服务商北京国富安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有限公司办理,咨询电话:010-58103599,网址http://www.cacenter.com.cn/。申请电子钥匙后,请联系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3.什么情况下不需要办理电子钥匙?

答:在线填报出口业务咨询(物项识别咨询)无需电子钥匙。

4.在电子系统填报时无法输入/保存/打印,应该怎么办?

答:遇有此类技术问题,可拨打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10-67870108。

5.两用物项许可审查需要多长时间?

答: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需要退回补充材料的申请,审查时间自商务部收到符合规定的完整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

6. 一个合同/订单可以申请多单许可吗?

答:同一份合同/订单通常对应一单申请,如确有需要将一份合同/订单分批申请多单许可,应书面说明原因,且分批申请商品数量之和不能超过合同总数量。另,一单申请表不能对应多个合同号。

7. 同一单申请的物项需要分批出口怎么办?

答:根据现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为便利出口经营者分批出口,一份申请表可申请分领多个许可证,最多不超过12个,可在系统填报申请时在相应栏目做出选择。

8.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需要提供原件吗?

答:必须提供有最终用户签字和盖章的原件,并附经出口商盖章确认翻译准确的中文译件。

9. 出口物项的最终用途如何填写?

答:出口经营者应充分了解核实出口物项的最终用途,在申请材料中对最终用途的描述应具体、准确,而非泛泛说明使用领域。如部分石墨物项的最终用途为用于生产耐火砖、阻燃剂等。

10. 申请表和相关申请材料上的最终用途描述可以有差别吗?

答:申请表和相关申请材料上对出口物项最终用途的中英文描述都应保持一致。

11. 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未找到对应海关商品编号,应如何填写?

答:并非所有管制物项都匹配了海关商品编号。如拟出口货物的技术指标已达到管制标准,但目录中未提供海关商品编号,出口经营者可自行如实填写拟出口物项的海关商品编号。出口管制的两用技术,出口经营者无需填写海关商品编号,但必须填写物项名称及管制编码。

12. 申请表中物项数量以千克为单位,合同中是其他计量单位,如何处理?

答:如出口合同以磅、片、个等为计量单位,但出口许可申请表中是以千克为计量单位,则应将合同数量折算为千克填写,并提供折算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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