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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 ISO 11683《包装-危险触觉警告-要求》标准解读及检测服务

作者: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5-06-03 15:15:35点击:48

EN ISO 11683标准的主要目的是确保那些视觉受损或无法使用视觉信息的人也能安全地使用含有危险物质或制剂的产品。通过提供触觉警告,这些用户可以在不依赖视觉的情况下识别和理解包装上的危险信息,从而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

 

该标准广泛应用于各种含有危险物质或制剂的包装上,如化学品、药品、烟花爆竹等。制造商必须遵循这些规定,以确保其产品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同时,监管机构也会依据这些标准对市场上的产品进行监督和检查。

 

EN ISO 11683标准详细规定了包装上危险触觉警告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警告的格式和设计:标准详细说明了警告应该如何设计和格式化,以确保它们能够被触觉感知的人理解。警告应该清晰、简洁、易于理解,并使用触觉敏感的字体、图案或纹理。

 

警告的位置:标准规定了警告应该放在包装上的哪些位置,以确保它们能够被容易地触及和识别。通常,这些警告应该位于包装的显著位置,如顶部、侧面或底部,以便用户在使用前能够轻松识别。

 

警告的语言和信息:标准要求警告应该包含清晰、具体和准确的信息,描述产品中存在的危险类型、程度以及可能的后果。这些信息应该以触觉敏感的方式呈现,如通过凸起的字母、数字或符号等。

 

测试方法:标准还提供了测试方法,以确保制造商生产的触觉警告符合规定。这些测试可能包括物理测试(如耐磨性、耐候性等)、信息测试(如识别度、理解度等)和用户测试(如易用性、满意度等)。

 

标准解读:

 

1.     适用范围

 

危险触觉警告只贴在危险物质和制剂的现行法规所涉及的包装上。

危险的触觉警告应放在包装上,以便在完全打开包装之前就能感觉到它。

给公众使用的包含以下分类的物质或混合物的容器必须显示危险触觉警告(部分分类还需要防儿童开启设计)

- 急性毒性1-4 - 口服(H300、H301和H302),皮肤(H310、H311和H312)或吸入(H330、H331和H332)

- 皮肤腐蚀1,子类别1A、1B和1C(H314)

- 生殖細胞誘變性2(H341)

- 致癌性2(H351)

- 生殖毒性2(H361)

- 呼吸道过敏性1、1A和1B(H334)

- STOT SE 1或2(H370,H371)

- STOT RE 1或2(H372和H373)

- 吸入危险1(H304)。

- 易燃气体1和2(H220和H221)

- 易燃液体1和2(H224和H225)

- 易燃固体1和2(H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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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号要求:包括常规符号和缩小尺寸的三种符号9毫米的符号,3点符号和3毫米的符号,选择顺序为常规符号→只在常规符号的应用不可能的情况下使用9毫米符号→只在9毫米符号的应用不可能的情况下使用3点符号→只能在3点符号的应用不可能的情况下使用3毫米符号2.1常规符号

  •       是一个等边三角形,边角尽可能的尖锐(见图1)。拐角上各边应在可行的情况下连接起来,如果不行,则相距不超过1.0毫米

  •      边的长度L为16毫米-20毫米

  •      三角形包括一个框架,其宽度B是1.5毫米-1.9毫米

  •      框架横截面的高度H(凸起)应在0.25毫米-0.5毫米之间

  •      框架横截面的最小面积应为1/2 H x      B

  •      横截面的形状横截面的形状可以是矩形(见图1中的A-A部分)或弧形

2.2 三种缩小的尺寸2.2.1   9毫米的符号该符号是一个等边三角形,除以下几点要求,其它同常规符号的要求

  •     边长L为8毫米-10毫米

  •     该符号可以是框架或填充的

  •     当只有框架时,三角形的宽度B应为0.8毫米-1.2毫米

  •     如果三角形被填满(实心的),那么高度和周边的轮廓与框架的规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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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2   三点符号

  •     3个点--每个点都是截断的圆锥体形状--应在一个圆上等距排列(见图2)

  •     每个点的直径应是1.8毫米-2.2毫米

  •     该部分的高度H(凸起)应在0.25毫米-0.5毫米

  •     任何2个点之间的距离D--中心到中心--应相等,并在3毫米-9毫米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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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3   3毫米的符号

    •     三角形应是一个等边三角形,边角尽可能尖锐(见图1)

    •     该符号应是实心的

    •     3mm≤L≤4mm

    •     凸起部分高度H应在0.25mm-0.5mm之间

    3 危险触觉警告的位置

    3.1 一般要求:危险触觉警告的位置不会使任何其他压印图案造成混淆。

    3.2 带底部的包装3.2.1 一般要求每个危险触觉警告的完整符号位于图3所示范围内靠近边缘的直立处理表面上,三角形的顶部离容器的底部不超过50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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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2 具体案例3.2.2.1 一般要求对于下列容器,除非在技术上不可能,否则危险的触觉警告应按下述规定设置,不可行就跟3.2.1.的要求。3.2.2.2 气雾剂的包装危险触觉警告应位于气雾剂包装的表面,即手指用来启动气雾剂的地方。该表面(启动按钮或喷盖)是气雾剂包装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产品的正常使用过程中不会被移除。3.2.2.3 可燃气体的容器对于其内容物只能在连接特定的连接件或配件时才能使用的气体容器,这些连接件或配件的有形特征被视为危险的触觉警告。对于顶部形状符合EN417规定的密封气体容器,其形状的有形特征被视为危险的触觉警告。3.2.2.4 全开的塑料包装(注塑工艺)

    触觉警告应位于操作表面上,尽可能靠近开口处。

    3.3 无底部的包装对于管子和筒子,触觉警告应位于肩部,围绕管口均匀分布,方式如下:圆点和三角形分布在管嘴周围的同心圆上;它们有规律地放置(一个三角形区域后面是一个平滑区域),每个三角形应指向管的外部(参见图 4 中的示例)。对于其他无底包装,触觉警告应位于操作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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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小包装触觉警告(s)应位于操作表面。
    4. 触觉符号的持久性在正常操作条件下,警告应在包装的预期使用期内保持触觉